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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组套3·15特辑 海南定安县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17 17:19:51 |   作者: 工具组套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布以下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19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民东路定安雷鸣某药品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存在同一批次产品进货28元/盒的情况下,日常销售价格为30元/盒(进销差价率为7%),在2022年12月6号-2022年12月8号期间提高销售价格为45元/盒进行销售产品,进销差价率达到60%,存在进货成本未变化的情况下大面积上涨药品价格行为,涉嫌哄抬药品价格。依照《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定安县综合执法局进行罚没款合计1102.5 元。

  根据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6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沿江二路32号的定安某药品大药房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该药房布洛芬悬液原来进货为16.5元/瓶,销售价格为17元/瓶,2022年12月9日布洛芬悬液进货价为19.9元/瓶,销售价格标注为38元/瓶。2022年12月9日进货布洛芬悬液20瓶,于2022年12月11日销售3瓶,价格为38元/瓶;2022年12月12日销售2瓶,价格为分别33元/瓶和28元/瓶;2022年12月13日销售1瓶,价格为22元/瓶。该药品进货价19.9元/瓶,销售38元/瓶,进销差价率为91%;销售33元/瓶,进销差价率为66%,进销差价率均超过50%,上述布洛芬悬液进货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销售价格的行为,涉嫌哄抬药品价格。依照《价格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定安县综合执法局进行罚没款合计735元。

  案例三、定安海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安新悦广场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2月13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定安新悦广场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没办法提供随货同行单和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6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定安县综合执法局开展联合校园周边食品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见龙大道定安定城某商行货架上的干吃奶味棒等9种过期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批次产品采取扣押(定综执市扣字[2022]12号),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定综执市责字[2021]300号),并于2022年2月16日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通过一定的调查问询上述批次食品违法货值共143元,未有违法来得到的。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来得到的较少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过期产品做没收并作5000元罚款。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信息数据显示“大艺”商标的注册人为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将注册商标变更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为第7类“电动大剪刀;电动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铆接机;电动螺丝刀;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电砂轮机;除锈机(电动);角向磨光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30年2月13日。

  2022年7月22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查执法人员会同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王财金对定安定城农丰五金机电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在定安定城某五金机电店店内发现有标注“大艺”注册商标的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02)2套(1套里含有1个“大艺”机头、“大艺”电池2块、“大艺”充电器1个),1个“大艺”机头和2个“大艺”充电器。现场经王财金鉴定上述发现的标注“大艺”商标的产品为假冒侵犯“大艺”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做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022年9月16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NIKE”商标的注册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号为第879423号,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25类“帽;服装;鞋”,注册有效期限为2026年10月6日。

  2022年9月15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查执法人员根据县市监局提供线索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集贸市场二楼的定安岭口某服装超市做出详细的调查。根据现场调查的最终结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定综执市责字〔2022〕281号),并扣押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的““NIKE”2顶帽子,“NIKE”3双拖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2022年10月14日,定安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定安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违法销售的花香一号封浩洋富硒大米、香软粘封浩洋富硒大米、海波封浩洋富硒大米、封浩香号封浩洋富硒大米、海波红粘封浩洋富硒大米等5种产品未按照小作坊食品要求标注标签,同时产品包装盒和内标签均标有地理标志图示,现场没办法提供地理标志授权文件,且该合作社没有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备案证》,在其仓库执法人员发现有库存的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材料,其中外包装盒1620个,内标签2400条(每条6个产品标签)。经查,存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备案证、未按照小作坊食品要求标注标签、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地理标志图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负责人对被检查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对你合作社无备案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对你合作社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对你合作社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没收侵权的包装盒1620个,标签2400条;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在本案中,经营者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损害到消费的人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零容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和法规,严重影响到消费的人购买和使用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处罚,特别是给法律意识不强的该店经营者有效震慑。